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31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因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报酬,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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