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路**欣城1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1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署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