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3156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路**欣城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因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