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

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破终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新浦路**。

法定代表人:周孝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上诉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破申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其提出的对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认定错误。法院的执行案件表明,目前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在法院被执行的所有案件的标的总和远远大于其能够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且这些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系设定有优先权的财产。另无任何证据证明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的债权已被抵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虽有部分尚未变现,但判断其价值,从形式上表现尚能清偿债务,且基于该院能够查清的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中,除本案申请人外,其余债权人均不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申请人的债权经过抵充后,从形式上看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不存在,故对申请人之申请,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对申请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在一审异议期内已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鉴于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虽有部分尚未变现,但判断其价值,从形式上表现尚能清偿债务,且基于一审法院能够查清的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中,除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外,其余债权人均不同意对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受理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以利于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有相对的时间和空间化解债务风险和走出困境,这也是人民法院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综合本案情况,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对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靓

审判员 黄叶青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