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

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892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新埔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孝春。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731888.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5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8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过岸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