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

***、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3执5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建均,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新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申请执行人沈建均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90799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均由多案查封,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债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送达协助扣留房票结算款通知,目前尚无实际结算款。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将预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3执5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楼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