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

***、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3执5308号
申请执行人:沈建均,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新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青,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沈建均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建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沈建均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孙青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孙青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追偿。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青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案号(2018)浙0683执2618号】,本院已于2019年4月11日对该案执行款采取冻结措施。截至2019年4月11日,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2018)浙0683执2618号案件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故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因申请执行人沈建均申请不对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孙青进行司法布控及拘留措施,故我院暂不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措施。另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孙青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常青园林有限公司、孙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3执5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