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初128号
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颐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向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中内配公司)与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万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中内配公司诉称:1、请求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款共计376,710.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3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预制协议》,约定:被告将重整加热炉余热回收系统、圆炉炉顶烟道过渡段预制、圆炉梯子平台加工预制承包给原告制作,每吨制作单价2834元。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预制协议》,约定:被告将四合一炉辐射段(圆炉)制作承包给原告制作,每吨制作单价1980元。原告已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工,并按照合同要求全部交付第三方工程-194101洛阳重整项目也正式投入使用。双方核算后,实际发生合同款为1068575.83元。截至2020年6月4日,原告已全额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共计376,710.83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钢结构预制协议》,该协议第7.4条明确约定了争议的解決程序:“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当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根据合同内容,能够确定甲方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合同条款,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钢结构预制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由于被告作为甲方,其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区,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万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来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