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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46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升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香江路110号房屋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KJ2J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开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澳门路333号海湾天泰金融广场小区7号楼办公单元12层12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7282969M。 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东升伟业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开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