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民初字第4872号
原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