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侧、苏州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孝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思国,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峰、石光辉,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顺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第三人:王耀,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第三人:胡继春,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慕天,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胡继春系父子关系。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思国、张顺安、王耀、胡继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6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0124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庄倩倩
审 判 员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