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军,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游东,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与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程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