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58号
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中原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忠,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游东,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树雷,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树雷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1,247.76元。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树雷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1,247.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6元,由申请人邯郸市正方大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红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程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