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1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刘桂明,男,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游东,该公司董事长。
***与***、刘桂明、张勇、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苏0826民初5391号审理期间本院保全了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涟水县朱码办事处应得工程款,该保全现转化为本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涟水县朱码办事处应得工程款254837.64元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唐 堂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吴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