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沂市美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5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沂市美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美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50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先胜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