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39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甫,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旭,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张玉和,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柳光辉,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庄金荣,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桑友忠,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南侧新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旭,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勇、张玉和、柳光辉、庄金荣、桑友忠、***、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张玉和、柳光辉、庄金荣、桑友忠、***、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对财产保全错误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20492048520210009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张玉和、柳光辉、庄金荣、桑友忠、***、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870.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