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864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与被告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普东石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耿垒
审判员战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