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4339号
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29155元,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1837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43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