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财保10号
申请人:西安定柏搏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五路交汇处高科尚都A座8层1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MA6U0KEQ1L
法定代表人:张汶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照,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水晶城一期第一幢1单元10层110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定柏搏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银行丰庆路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在1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定柏搏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号NOXXXXXXXXXXXXXXX0040,对保险金额182337.39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定柏搏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丰庆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在182337.3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32元,由申请人西安定柏搏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