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东方园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8执保15号
立案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3年1月9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2)陕0528民初4945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480000元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西安东方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65257.85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2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3)陕0528执保15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