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恢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盐关居委会建设路(广德公寓三区8栋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贻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尽履行义务且确有具体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倪宏华
代理书记员  熊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