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71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北京路与沭河路交汇处东方慧景十三楼1306-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93133067K。
法定代表人:张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辉,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赵培苓,主任。
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