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714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北京路与沭河路交汇处东方慧景十三楼1306-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93133067K。
法定代表人:张允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星,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赵培苓,主任。
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37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8月21日冻结了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96的银行存款1511607.61元,冻结了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72的银行存款1488392.39元。2020年8月7日,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96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二、续行冻结临沂市兰山区***道后小寺村民委员会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72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三、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