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22号
原告: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安如,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百年建材五金城C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2434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