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57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交汇处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佰利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砚台岭居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佰利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575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居委所有的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400万元。佰利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213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5753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双方已自愿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4月2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213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佰利公司与砚台岭居委已达成调解协议。现佰利公司申请解除对砚台岭居委代管资金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4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