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4096号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言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梓竹
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