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38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34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开源道。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