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皮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5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皮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皮县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迎宾路北段西侧瑞璟商务会馆3-3。
法定代表人:刘振邦,执行董事。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奎,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再审申请人南皮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皮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是正徐线路段改造建设发包方,施工单位为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改造建设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排水工程未完,安全标志标牌未做,因此不能进入交工验收程序,更不存在工程交付试运行的事实。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路段的控制、管理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被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7日案涉路段通车,事故虽处于试运行阶段,但相应的管理责任应由建设单位南皮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在公共道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上隆起的土丘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再审申请人未尽以巡查、清查等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由此原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南皮县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