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513号

申请人:***,男,1960年1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60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女,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姜俊友,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邢晓忠,男,1968年7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钱金龙,男,1982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工业路东、兴业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928522184。

法定代表人:刘振邦,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姜俊友、邢晓忠、钱金龙与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俊友、邢晓忠、钱金龙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000.00元予以冻结。六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如继续冻结,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建伟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