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12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天宝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光,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工业路东、兴业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邦,职务:经理。
被告:彭硕,男,199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沈英飞,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彭硕、沈英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金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