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9民初1533-2号
申请人: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迎宾路北段西侧瑞璟商务会馆3-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冀0129民初1533-1号民事裁定,扣押***驾驶的冀A×××××、冀A×××××号半挂车。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20万元反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耀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驾驶的冀A×××××、冀A×××××号半挂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