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执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被执行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81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一、解除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所签《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二、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支付计划:2020年8月1日、2020年11月1日、2021年2月1日前分别支付10000元;尾款1170000元以及1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若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云0181执8号,执行标的为1210333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
因被执行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终结(2021)云0181执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绍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