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2122号
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041。
法定代表人:徐波,总经理。
被告:***,男,1941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栾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