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金隆智能设备(内蒙古)有限公司

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2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宝通大厦1-010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旗天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业主(名单附后)。

上诉人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2号楼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1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1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指令*****旗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虽然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但涉案业主应依法向上诉人履行义务。二、在涉案业主没有申请到维修基金的情形下,上诉人依据合同向作为相对人的涉案业主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三、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将剥夺上诉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

上诉人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7年5月4日,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赤峰市*****旗天山镇天骄府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维修合同》,就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对*****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业主居住的××府、2号楼七部坏旧电梯维修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维修费用为138145.50元,维修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维修款,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七部坏旧电梯进行了维修,并验收合格,实际维修费用为123615.50元,可是天骄府业主委员会在房产所申请办理该笔电梯维修的大修基金的过程中,却突然被解散,不再负责支付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维修费,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多次与各方协商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所有*****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业主向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123615.5元,判令所有*****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业主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赤峰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具体理由为:赤峰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小区房屋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当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相关规定,把涉案维修款直接批复给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故原告主张电梯维修费用应由赤峰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划转支付,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福金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所有业主向其支付电梯维修费123615.5元及要求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涉案维修款直接批复给上诉人两项内容,其请求*****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1号楼、2号楼所有业主向其支付电梯维修费123615.5元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径行以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1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