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帝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帝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921号
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康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华,男,系贵州华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威元,男,系贵州华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46622.5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6622.56元的财产。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为本案进行担保(保单号:1211400390110350442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6622.56元或查封被告**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他价值人民币146622.56元的等额财产。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53元,由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国姣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