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民终1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县人,居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处长。
上诉人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4民初第1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瑛
审判员***
审判员丁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