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万某、某某等与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270号
原告:万某,女,彝族,1968年4月18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彝族,1992年2月23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二,女,彝族,1998年2月23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某1,女,彝族,2002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理人:万某,女,彝族,1968年4月18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某2,女,彝族,2004年7月25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理人:万某,女,彝族,1968年4月18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现然,男,彝族,1941年3月20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小鸭,男,彝族,1946年6月26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全,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住云南省曲靖市马街镇岩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帆,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葆,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交通运输局,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云贵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胡跃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国,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文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奇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某、***、龙二、龙某1、龙某2、龙现然、万小鸭诉被告罗平县马街人民政府、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某、***、龙二、龙某1、龙某2、龙现然、万小鸭于2020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龙二、龙某1、龙某2、龙现然万小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龙二、龙某1、龙某2、龙现然、万小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某、***、龙二、龙某1、龙某2、龙现然、万小鸭负担。
审 判 长  张庭伟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坤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