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雁执字第0116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远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268220元,其中案款2243188元,执行费25032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6318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43188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6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6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