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6434号
原告: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南横流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东,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901号17层01-12单元。
负责人:巩志杰。
原告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给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15,015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