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亨远合管廊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147号
湖北省亨远合管廊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湖北省亨远合管廊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376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亨远合管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3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金额437771元(含执行费6371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