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与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财保6号
申请人: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B9E。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系该专业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龙、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44。
法定代表人: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月15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30169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的301690元人民币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1732),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030元,由申请人蓝田县美瑞达种养植专业合作社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