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3163号
原告:***,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270元,本院退付其635元。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婉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