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42号
申请人: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497647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69914444。
负责人:***。
申请人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3899.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申请人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3899.2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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