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4405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均市剑江中路大十字西南角匀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湖滨居委云波南区6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0122103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