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2702民初2378号
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大十字匀房**楼**B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8729867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住,住所地福泉市城北渔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8069392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安装电力设施的工程款115万元和承担违约金345,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在开发福泉市山水北苑1号楼和2号楼时,将其10KV的配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双方并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总价为175万元,不包含税款。合同签订后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支付30万元定金生效,材料到场后三日内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支付40万元,余款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应于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完。否则,每延迟一天承担未付款部分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了10KV的配电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给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使用。但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至今均未按其承诺付清工程款,经多次催促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现尚欠工程款115万元。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本院认为,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认可欠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17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虽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延迟一天承担未付款部分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按照年利率7.8%从被告违约时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五万元,并按照年利率7.8%从2019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贵州诚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5元,减半收取9127.5元,由被告贵州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宗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