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

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4287号
起诉人: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与环湖路交叉处滇池龙岸(北地块)G41幢3号。
法定代表人:郭太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平申,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深圳有度标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26,6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26,60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为3,606.4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请求权基础,向本院主张权利。从起诉人提交的诉讼状及证据材料显示,本案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不在本院辖区。买卖双方的货物交付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华江水岸”“实力玖如堂”“山语间”等地,上述地点也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上述的规定,因本案被起诉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