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与环湖东路交叉处滇池龙岸(北地块)G41幢3号。
法定代表人:郭太荣。
上诉人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4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在2020年4月10日与被上诉人对账后签订《对账确认单》,确认余款226604元,后续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被起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的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42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