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14832号
原告: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与环湖东路交叉处滇池龙岸(北地块)****。
法定代表人:郭太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平审、赵正波,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自编2301A-2302/div>
法定代表人:何家贤。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退还原告云南领亚广告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