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一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4民初502号
申请人:河北一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柏乡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新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A座B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651700016。
原告(申请人)河北一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河北新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其申请依法有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新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北一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国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