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137号
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福根,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9元,由原告苏州吉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